国籍法·执行主席方案
2008年11月12日 16:47
法务省对各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法案做了比较并加以说明。
会议执行主席的具体方案如下:
拥有日本国籍者可以同时拥有日本以外国家的国籍。
拥有日本以外国家国籍者,须向籍贯所在地申报。不履行者将予以罚款同时取消日本国籍资格。
父母的国籍不相同时,其子女可以拥有双重国籍。
拥有日本国籍者可以同时拥有出生国家的国籍。
拥有日本国籍者在取得其他被承认的多重国家国籍时,可以继续拥有日本国籍,但仅限于日本承认的国家。
拥有多重国籍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日本国籍,并可保留原国籍。但仅限于日本承认的国家。同时在有关取得国籍的问题上,日本每年将核算出各个国家能够取得日本国籍的比例。
皇室家族、国会议员、大臣、外交官、自卫队官员、法官,不可以取得日本国以外的国籍。
当拥有日本国籍者在成为外国的皇族一员、就任总统、国家议员、官员、外交官、军队军官、法官时,将取消日本国籍。
出生于外国,由于血统的原因,同时拥有包括日本国籍的多重国籍者,22岁前在日本国内的居住时间不足一年(365天)时,将取消日本国籍。
对日本有侵略战争发生的国家,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将不可以取得那个国家的国籍。
当拥有包括日本国籍的多重国籍者在他国军队服役时,将取消日本国籍。
其母亲不是日本国籍时,子女需做DNA鉴定后再判断。
会议上有人对籍贯所在地申报、设立罚款制度、居住条件、DNA鉴定等诸多问题提出了质疑。
